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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房产律师处理物业管理费的诉讼时效问题

更新时间:2017-11-15 16:49:34 浏览次数:184次
区域: 大连 > 中山 > 人民路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民生国际金融中心(达沃斯会议中心与康莱德酒店对面)15楼
  大连房产律师说,物业管理费因为没有明确的收取标准,所以,因为物业管理费而发生的问题也很多,那在选择用诉讼手段解决时,大家需要注意物业管理费诉讼时效的问题。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大连房产律师为您简单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1、诉讼时效的中止。

  大连房产律师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大连房产律师提醒,其法定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诉讼期间的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2、诉讼时效中断。

  大连房产律师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的延长。

  大连房产律师说,《民通意见》第169条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这一规定是对《民通》137条所做的解释,实际是对诉讼时效的延长所做的解释,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可适用于一般与短期时效,而且还可适用于长容忍期间。

  大连房产律师说,时效延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于中止、中断外而保留的救济空间。所以169条可以看作是一个兜底性的解释条款,它没有具体的内涵,外延宽泛,只要是符合常人理智的公平、正义的“特殊情况”都可以看作是客观障碍。当然这必然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

  大连房产律师说,物业管理费属于普通的债权债务,受2年诉讼时效的约束,业主同物业服务企业,至开始建立服务于被服务关系时起,矛盾层出不穷。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办公地点: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东路52号民生国际金融中心(达沃斯会议中心与康莱德酒店对面)15楼,咨询电话:400-119-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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