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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知名律师-集资罪的犯罪故意

更新时间:2013-05-30 15:07:45 浏览次数:175次
区域: 大连 > 中山 > 人民路
类别: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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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知名律师-集资罪的犯罪故意

大连知名律师吴德民总结出集资罪是一种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由于对故意的内容理解不同,有时会导致罪与非罪的争议。推定故意是律师必须熟练掌握的技能,但是在实践中常发现有的律师对被告人主观故意把握不准,需要律师下一番功夫进行周密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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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集资罪的故意有两个要点必须把握,一是要明确集资罪的犯罪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构成本罪。所谓直接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确地认识到这种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通过欺骗的手段,达到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并且实施了追求这种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本案王某等领导层没有与业务员在犯意上进行沟通,即使业务员对支付高额利息产生怀疑,充其量算作间接故意,没有证据证明属于直接故意,那么,对业务员来讲,认定集资罪就十分牵强了。二是认定集资罪一定要把落脚点放在非法占有上。是手段,占有是目的,谁终占有了集资款就追究谁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达到手段与目的的统一、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罪责与刑罚的统一。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业务员知道集资款的去向和用途,他们只是挣基本工资和集资款15%的提成,让他们承担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罪责显然不够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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