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长春盗车杀婴案犯自首能否从轻
关于3月4日发生在长春的倒车杀婴案,在全城警民联动大搜捕的巨大压力下,周某投案自首,人们密切关注周某将如何惩处。对此,大连刑事律师,的刑事辩护律师,吴德民接受了大连电视台二套节目组的电话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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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 “可以”是酌情选择的意思,是授权司法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仔细斟酌,慎重考虑,应该从轻或者减轻的,则从轻或者减轻;综合全案情节,不足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则不予从轻或者减轻。
从媒体披露的有限的一点情况分析,周某是在警方已经掌握嫌疑对象的情况下自首的,这种自首带有迫不得已的成份。尽管如此,在一般情况下,还是可以考虑从轻处罚的。
那么,这种情况下的自首是否足以保住周某的性命呢?那还要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加以考虑。比如,在什么情况下杀死婴儿的,用什么手段杀死的,杀害婴儿的动机目的是什么等等。另外,周某有无前科劣迹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就是要考虑周某主观上的恶性达到什么样的一种程度,对于那种劣迹斑斑、屡教不改的罪犯通常是不予从轻处罚的。除此之外,社会环境、公众舆论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任何案件的判处,不可能不关注社会反响,因为执法归根到底是为社会稳定服务的。
但是,如果认为法律只要表达了民众的呼声和意愿就足够了的认识也是不正确的。部分民众的呼声往往存在某种局限性,甚至存在某种偏激的倾向,需要清醒地分析,慎重地采纳。
另外,司法还应当发挥法律的导向作用。法律决不仅仅是起惩罚作用,还有教育、引导作用,它通过恰当地惩罚犯罪,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重新做人,促使更多的民众引以为戒,倡导正义和善良的情感。
总之,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很多的,既有案件本身的,也有案件之外的;既有眼前的,也有长远的;既有本地的,也有更大范围的。因此,以往简单的杀人偿命的刑观念已经不能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了。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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