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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二手房相关政策公积金

更新时间:2015-03-30 10:56:21 浏览次数:133次
区域: 大连 > 甘井子 > 南关岭
转让二手房,转让方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如果个人将自有不足五年的房屋转让给他人,其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以转让房屋收入额减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3.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售房屋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65号)规定,对其转让住宅的收入,按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转让非住宅的收入,按2%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营业税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若干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房屋交易税收政策是其组成部分,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无权改变,各级税务机关、财政部门须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并要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目前关于个人对外销售住房营业税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契税
  购买二手房需要缴纳契税。根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辽政办发〔1999〕61号)及《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辽宁省契税税率为4%,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率为3%。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税务机关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征收窗口,交易双方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房屋买卖合同、产权证、原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办理缴税手续。
人事外包:代汇(补)缴保险:大病、养老、生育、医疗、工伤、失业和采暖费;代汇(补)缴公积金;申报工作及相关事务的处理,代理生育、工伤报销、退休等手续;企业HR代理,为企业提供驻企各岗位HR人员;
档案调转、户籍调转及管理:管理员工档案并办理档案的接收、转递手续,出具以档案记载为依据的相关证明,办理员工退休等事宜;入户调转及户籍档案管理;应届毕业生接收,改派;党组织关系接收管理;职称报考、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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