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省内异地使用公积金在大连买房咨询
• 回复:异地职工在我中心申请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沈阳(含省直和行业系统)、鞍山、抚顺、本溪、营口、辽阳、铁岭、丹东、锦州、阜新、盘锦、朝阳、葫芦岛等省内城市工作并在与我中心有协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二)本人或其配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或自住存量住房;(三)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且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具有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按规定比例所需的自筹资金;(五)提供大连中心认可的贷款保险或担保;(六)没有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七)没有尚未还清的商业贷款或其他债务;(八)提供符合《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大连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九)与缴存地中心(及其委托代办银行)、大连中心签订《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协议》;(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办理时,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身份证、入户簿、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购房手续(具体同商品房或存量房所需手续)、《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需到缴存地中心如实填写并加盖缴存地中心公章或异地贷款专用章)、近两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缴存地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收入证明》(需到工作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劳资部门章)、近期连续三个月以上收入明细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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