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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居民医保报销标准

更新时间:2015-04-07 10:51:03 浏览次数:155次
区域: 大连 > 沙河口 > 西安路
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未成年居民办理医疗保险,应由代办人持参保人入户簿到入户所属区的医保办事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即时办结。

未成年居民因病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70%、80%、85%,年度高支付20万元。

恶性肿瘤放疗、重度尿毒症透析、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的可在门诊进行,统筹基金支付70%;血友病患者因门诊输血而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费和检查费,统筹基金支付70%,年度高支付12000元;器官移植术后在定点单位发生的使用抗排斥药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年度高支付18000元,按月累计计算高支付限额。

保险年度内,未成年居民因病或非第三方责任造成意外亡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支付限额内,将向法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不多于5万元的抚恤金。

未成年居民在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或校医院(校门诊部、校卫生所)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先由个人累计承担起付标准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统筹基金年度累计高支付300元。支付额度只限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使用,不结转下一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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