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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排气管报关清关

更新时间:2018-07-17 17:58:41 浏览次数:93次
区域: 大连 > 中山 > 中山广场
类别:报关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广平街108号1层
进口汽车流程
  海关总署令第116号(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口汽车,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

汽车进口应具备的文本:
  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一)身份证件;
  (二)长期居留证件;
  (三)《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四)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在证明其有资格进口汽车后(也包括2手汽车)开始办理关封,所谓关封,是直属地海关出具的,办理后交给受理地海关的一个文件(其实里面就是一份进出境 自用物品申请表)在填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附件中就是申请表的样本)的时候,汽车是新是旧,颜色,款式,车架号和发动机号都要写上,车的价值,以及外籍 人员的一些信息。一般3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办理出关封。
  相对于汽车进口来讲,进口汽车配件就简单方便很多。
 
 

一:首先向外经贸局申领自动进口许口证
      申领的资料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汽车申请表》(须盖鲜章并填写企业真实和联系人,并经该企业法人签章),一式二份;(此表格需要去市政府对面的老实巷70号5楼领)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二:选择上海(全国只有六个口岸允许进口汽车,而上海是离宁波近的一个口岸)的一家货代,并把下述资料传真给货代公司:
1.        自动进口许可证
2.        进口合同
3.        进口发票
4.        装箱单
5.        海运提单(由船公司签发)
6.        提货单(由船公司签发)
7.        进口报关单
      货代公司会根据这些资料进行报关。在开始报关后,由于汽车需要检验,所以在报关的时候需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汽车进口后在未通关提取前一般放在港口的危险品仓库中),检验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货代一般根据提单来确定需要检验的资料):进口汽车“3C”认证(能由国外提供),进口汽车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复印件),以非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器压缩机的证明以及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等。(其他具体的资料货代会根据需要要求我们给予)
→检验通过后出具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打印税单,交纳税费(进口汽车所需要交纳的税种有关税(25%)、增值税(17%) )
→取得缴税证明后海关放行
三:放行后运到宁波,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宁波检验检疫局登检、(用《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连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发票,进口合同,报关单,随车物品登记单,《进口货物证明》)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凭以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发中的外方可以用设备来进行出资,一般为跟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有关的一些设备以及技术等,但是汽车做为运输工具不能做为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
另外一个方面是如果进口汽车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则必须要以一家汽车品牌销售机构来进行进口,个人以及非汽车品牌销售机构不得进口汽车在国内销售。
个人购车自用的话, 可以在国内直接委托贸易公司进行订车。
 
 

关于个人(外籍人士)进口汽车的流程
 
海关总署令第116号(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
第四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一)身份证件;
(二)长期居留证件;
(三)《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四)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答复。
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一)境外企业、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三)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身份证件”是指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等证件,以及进出境使用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长期居留证件”是指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证》、《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
“主管海关”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境内居留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自用物品”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所列物品(烟、酒除外)及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海关网上找到的文件,是有明文规定可以进口的.但是要仔细确认是否符合条件
 
在证明其有资格进口汽车后(也包括2手汽车)
开始办理关封,所谓关封,是直属地海关出具的,办理后交给受理地海关的一个文件(其实里面就是一份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因为我公司在宁波,但是宁波口岸又无权进口汽车,所以只能在宁波办理了关封,到上海进口清关时使用。
 
一般都是在当地的海关驻机场办事处办理的,表格也是在那里领取,去之前先问清楚要带什么。
 
宁波地区要带的文件有:护照,外国人就业证,居留证件(一般护照里会有)提单,箱单,发票,外籍人员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这些都带上正本和复印件
在填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附件中就是申请表的样本)的时候,汽车是新是旧,颜色,款式,车架号和发动机号都要写上,车的价值,以及外籍人员的一些信息。
 
一般3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办理出关封。
 
私人汽车进口资料
1、《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五联盖货主工作单位公章并货主签名;
2、货主工作单位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1份,核正本(工商部门出证);
3、个人护照复印件1份,核正本(有效居留一年以上)
4、《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1份,核正本
5、《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复印件1份,核正本
6、中国住处买房或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
7、公司聘用书1份
9、货物清单(品牌型号,制造年份,车身号,引擎号,排汽量,颜色,左右方向盘?原产国,行驶公里数。)
10、正本提单1份及复印件2份,代理报关委托书2份(货主签名) ,代理报检委托书1份
11、私人汽车进口要征税,税率根据排汽量所属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投资自用汽车流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
法律资讯频道 2010年11月05日 15:08 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投资自用汽车流程2009-10-16 15:33一、进口汽车程序咨询(以重庆为例)
需要进口投资自用汽车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市外经贸委咨询办理进口投资自用汽车的相关事项。企业也可通过市外经贸委网站:了解进口投资自用汽车相关事项。
二、购车申请受理
凡欲购车的企业必须具备资金到位情况良好,生产和经营正常,近三年没有违规行为,并经过年检等基本条件。
申请进口投资自用汽车企业需提供相关材料,并报送重庆市外经贸委外贸处。相关材料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汽车申请表》(须盖鲜章并填写企业真实和联系人,并经该企业法人签章),一式二份;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审核后退还正本);
3、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审核后退还正本);
4、验资报告正本及复印件(审核后退还正本);
5、所属区(市、县)外经贸委(办、局)意见书正本;
6、海关证明企业进口汽车的有关情况文件正本;
7、申办人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及企业出具的介绍信;
8、其它有关资料。
三、资格审查
我委将根据相关规定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四、配额发放
重庆市外经贸委根据审查情况,按相关规定向企业分批发放《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
五、许可证申领
领取到《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的企业需到成都特办申领进口许可证(成都特办电话:028-87710593)。
六、进口汽车
企业凭进口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到相应海关办理进口汽车手续。
七、办理上牌照手续
已进口投资自用汽车的企业到重庆市交通管理部门上牌照时,必须出具盖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鲜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复印件。我委已与交管局协调,凭此复印件才能办理上牌照手续。
八、核销
对外资企业进 口投资自用汽车采取核销制度。外资企业进口汽车及办理完上牌照后,将"三税"单(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海关提货单及在重庆办理上牌照凭据单的原件和复 印件送市外经贸委外贸处核销(审核后退还原件)。这里要重点说明一下:汽车进口需要交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购置税。
专业进口报关代理,商检代理。15999748674程先生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常驻机构进境(复运出境)其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及机动车辆;准予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其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自用合理数量物品的活动。
设立依据: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第226项
实施依据:
1、《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3、《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15号)
4、《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16号)
5、《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和〈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4]259号)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一)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公用物品
1、申请人(常驻机构)是境外企业、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不包括外国人员子女学校)。
2、常驻机构首次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获得海关核发的《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3、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的公用物品应当以本机构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海关需照章征税;但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除外)。
4、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按照该机构常驻人员的实际人数核定其进境车辆的总数:
(1)常驻人员在5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1辆;
(2)6人以上1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2辆;
(3)11人以上2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3辆;
(4)21人以上3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4辆;
(5)31人以上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6辆。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出)境自用物品
1、申请人(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包括在国(私)有企业(公司)长期工作以及在国(境)内购房并长期居住的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
2、申请人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
3、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一律征税。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自用物品,依法免征税款。
4、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常驻人员可以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1)境外企业、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2)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3)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常驻机构办理海关备案手续
1、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正本和复印件;
2、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正本和复印件;
3、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
4、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正本和复印件;
5、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包括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
6、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二)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公用物品
1、《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2、《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附件1);
3、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出)境自用物品
1、身份证件:
(1)在境内无职业人员可提供护照、通行证、回乡证等进出境证件;
(2)外商常驻人员、外国专家、外国等有职业人员,除提供进出境证件外,还应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地区人员就业证》、外国专家局制发的《外国专家证》、外交部制发的《外国常驻证》等证件;
(3)外国留学生应提供进出境证件以及在国(境)内就读学校制发的学生证;
2、长期居留证件:是指《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证》、《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部分对华侨和来自港、澳地区长期居住人员停止发放《暂住证》,的地区,海关可凭其长期居住地公安局(或者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予以确认上述人员的常驻身份;
3、《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附件2);
4、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5、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办理程序:
1、常驻机构首次进境物品前应先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核发《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海关备案证》涉及的内容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2、常驻机构(非居民旅客)填写进出境公用物品(自用物品)申请表,向主管海关递交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海关受理;
3、准予许可的,海关在申请表中直接批注“准予进(出)境”字样;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常驻机构(非居民长期旅客)凭申请表、主管海关“准予进(出)境”的批注意见、相关单证到进出境地海关办理具体报关手续。
5、常驻机构(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其中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常驻机构(常驻人员)还应当自取得《领/销牌照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领《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为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各海关监管部门、现场业务部门
办公地址:详见各海关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详见各海关办公时间
:详见各海关
附件:
1、《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
2、《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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