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境进口管理
�0�2 进口,须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联系人:马艳辉(Mer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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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进口管理是依照《人民共和国管理法》、有关国际公约以及国家其他法规,为加强对的监督管理,保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
身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对进口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其归属部门为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对一般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人民共和国管理法》、《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和调整《进口药
品目录》;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检验所以签发进口通关单位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进口限制管理。进口通关单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口目录》的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
1、进口列入《进口目录》的,包括:用于预防、、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材、饮品、中成药、化学及其制剂、、生化、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等。
2、进口列入《生物制品目录》的,包括:疫苗类、血液制品类及血源筛查用诊断试剂等。
3、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
4、对进口暂未列入《进口目录》的的单位,必须遵守((进口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有关规定,主动到各口岸检验所报验。
三、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进口目录》中的,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进口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进口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3、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列入《进口目录》的,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须事先申领进口通关单。一般出口目前暂无特殊的管理要求。
四、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
应和注意事项。麻*、精*。包装必须适合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发运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五: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组织调查;对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
进口注册证书。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注册证书的,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六: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一)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销售的;
(三)规定的其他。
七:必须从允许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通关单》放行。无《进口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口岸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检验机构按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进行抽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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